3起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04-20
洛阳日报

案例一:老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耐克(NIKE)”和“阿迪达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7日,老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老城区ⅹⅹ服装店销售涉嫌侵犯“耐克(NIKE)”牌和“阿迪达斯(adidas)”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和鞋类商品。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联合公安部门共同行动,成功捣毁该服装店销售侵犯“耐克(NIKE)”和“阿迪达斯(adidas)”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窝点2处,现场查扣收银机2台,涉嫌假冒侵权衣服2000余件,鞋1000余双,涉案金额136.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案件已移交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典型意义:该案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办案机关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部门间高效协作,成功捣毁侵权假冒商品窝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该案作为一件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

案例二: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建设单位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深圳市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洛阳某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6月17日,深圳市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洛阳某酒店装饰工程中-1至-2楼、19-22楼以包工包辅料的方式分包给张某施工。张某接到工程后,安排于某作为施工工地材料员。2020年7月5日,于某在张某安排下与洛阳某酒店装饰工程施工中的其他三名分包人章某、周某、赵某一块购进一批“龙牌”轻钢龙骨(供货人情况不详)共2475根,付货款现金19200元,在洛阳某酒店装饰工程施工中使用。

这些“龙牌”轻钢龙骨经现场抽样并鉴定,系侵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龙牌”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龙骨2475根;二、罚款384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不同于在商业领域销售侵权商品,而是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购买和在装饰工程中使用侵权商品,经参考其它案例及法院判决,其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该案例在对建筑工程领域使用侵权商品的处理具有代表性。

案例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展会中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9日至31日,2020全国人防科技创新交流和“四新”成果运用展示活动在洛阳市会展中心举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应邀派驻执法人员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人员在展会期间开展巡查,发现中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展位人防创新知识产权展板上宣传展示名称为“双钢筋混凝土人防门”(专利号为ZL2007202003936)等5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经执法人员核查,该5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均已届满终止并失效。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展位负责人讲解假冒专利有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立即作出现场改正,对相关宣传版面进行遮挡处理。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现场进行遮挡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展会中假冒专利行为案。由于展会时间仅3天,走正常执法程序对此案而言不适宜,执法人员灵活掌握执法方式,通过对相关人员普法教育,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其在展会上的宣传构成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及时作出了改正,避免公众混淆,未造成危害后果。该案的查办对展会知识产权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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