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消协消费维权专家谈第二期 | 何为消费者

为了打通消费领域关键堵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洛阳市消协特邀请不同领域的消费维权专家表达专家观点,着力破解当前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问题,共同构建我市放心消费环境。


本期访谈的嘉宾是渔樵教授。渔樵教授退休于洛阳市委党校,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曾经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立法顾问、法律顾问,市消协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专家、市消协消费维权志愿者。本期我们访谈的主题是“何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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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所定义的消费者包括哪些主体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定义了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仅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活消费是一个人在吃、穿、用、行、住等方面所花费的消耗。这就对应了《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的定义。只要是从出生到死亡的人,在这个生命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吃、穿、用、行、住等方面所花费的消耗,都是消费者。《民法典》第五十七条定义的法人,第九十六条定义的特别法人和第一百零二条定义的非法人组织,都不能成为消费者。


那么需要哪些证据证明自己是消费者呢?

一个自然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时;在使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消费者。能够证明一个自然人是消费者的证据主要有:1、身份证以及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明材料;2、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所签订的主合同及附合同;3、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付款票据凭证;4、使用商品时的证明;5、履行合同或者受到伤害的有关证明材料;6、遭受侵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提供证据及材料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提供证据及材料要把握三个关键:一、真实性。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与合同书上面的主体资格要一致,身份证号一定要对应,号码不能多,也不能少,还不能错。能够证明是这个消费者购买、使用或者接受了服务。二、关联性。与经营者或者提供服务者签订合同的内容相关,事项存在联系,有明确的经营主体,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明,销售的商品有合法证明,并且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三、合法性。合同的签订合法,履行的过程合法,证据的取得也合法,而且依照产品或者商品的说明,操作程序也规范,不存在不当操作的情况,在约定的期限内合法行使了权利,履行了义务,执行了合同。


在商品经济时代,在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的今天,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为了生活需要,要不断地进行市场交易。只要在这种市场交易中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的自然人,不管男女老少,大人小孩都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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